越南琴匠“知音故里”遇知音******
中新社武汉2月1日电 题:越南琴匠“知音故里”遇知音
作者 武一力
踏入武汉东湖大李村,丝丝缕缕琴声不绝于耳,时而清脆,时而雄浑。在一座名为“南天坊”的古朴院落内,主人阮延俊抚琴而歌,三五宾客围炉而坐,听琴品茗。
“古琴,是我在武汉遇到的‘知音’。”阮延俊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
阮延俊来自越南广治省,是一名古琴演奏家、斫琴师。18年前,热爱中国文化的他来到华中师范大学研习中国古代文学,成为文学博士。毕业后,阮延俊留在武汉,传授古琴演奏和斫琴技艺。
中国传统乐器古琴,至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而武汉是“知音故里”,伯牙抚琴遇知音子期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
学好中国乐器绝非易事。起初,阮延俊一有空就泡在图书馆查阅古琴文献,从北宋《碧落子斫琴法》,到中国现存最早的琴曲专集《神奇秘谱》,一本本“啃”,一曲曲练。“许多古籍都是竖排繁体,晦涩难懂,我要花大功夫查资料、请教师长,以便了解其中的历史文化。”阮延俊说。
比读古籍更难的,是认琴谱。阮延俊家中有一面刻满字的墙,看似汉字,却非汉字。他介绍,这是古琴减字谱,用汉字中某一字或偏旁减笔来表示弹奏的弦数、徽位、左右手指法,如勾、挑、抹等,是五线谱无法取代的。作为演奏者,必须将减字谱熟记于心。
“善琴者善斫。”斫琴,即制琴,学会了演奏,阮延俊开始自学斫琴。古琴制作皆沿古法,要经过涂生漆、刮灰胎、上弦调音等百余道工序,制作一床琴平均耗时三年。
“槽腹是斫琴关键的一步,决定古琴的音质。”阮延俊一手按着古琴面板,一手拿着铲刀,顺着木纹反复将槽腹打磨至适宜的厚度。他时不时用食指叩击面板,侧耳倾听低音是否纯粹浑厚,高音是否清亮通透。
以琴为伴,亦以琴会友。阮延俊还记得多年前亲手制作的第一床古琴,那时还在上学的他囊中羞涩,只能在网上买便宜的材料制琴。当老板得知这位外国小伙痴迷中国乐器,豪爽地将材料免费寄给他。如今,两人已成了无话不谈的“琴友”。
扎根中国18年,阮延俊踏遍中国名山大川,朋友遍及南北各地。他和自己的博士生导师戴建业不仅成了知音,更是情同父子,每天打电话分享生活见闻、交流学习心得。今年春节,阮延俊照例邀请师长、好友来家里小聚,弹弹琴、聊聊天。
阮延俊还收养了小狗“巍巍”和流浪猫“洋洋”,分别取自俞伯牙钟子期“高山流水”故事中的“巍巍乎若泰山”和“洋洋乎若江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也是我的知音。”他笑道。
阮延俊心中一直有个愿望:将古琴带回家乡。“音乐无国界,我计划在家乡建设一个以古琴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传播基地。”(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